事项名称 | 大学毕业生落户 | 申请方式及办理时限 | 窗口办(1个工作日) | |||
网上办(2个工作日) | ||||||
受理部门 | 分局 | 结果文书 | 户口簿 | 收费标准 | 不收费 | |
申请 条件 | 年龄不满45周岁(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)的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(经教育部学历认证)毕业生,本人及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落户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适用大学生落户政策: 1.已通过大学生落户政策在中心城区落户,要求迁往其它区的; 2.已通过大学生落户政策在开发区落户,要求迁往其它开发区或新城区的; 3.已通过大学生落户政策在新城区落户,要求迁往其它新城区的。 上述三种情形均按市内迁移规定办理。 | |||||
办理 依据 | 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 2.《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(试行)》(公通字〔2021〕12号) 3.《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》(鄂公安规〔2022〕1号) 4.《中共市委组织部、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》 5.《市委办公厅、市政府办公厅印发<关于支持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>的通知》 | |||||
所需材料 | 1.《申报户口登记表(学生落户登记类)》(可在“湖北公安政务服务平台”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,本人手写签名,留存原件); 2.《居民户口簿》; 3.毕业证; 4.学历证明(教育部“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”或学信网“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”或“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”,毕业证丢失的,由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信网登录账号供民警核查学籍信息); 5.居住凭证(在自有房屋落户的,提供自有房屋权属凭证及关系凭证,该自有房屋已立户的,需提供《居民户口簿》,未立户的需房主书面同意;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,需提供单位证明;在租或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,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或房主书面借住证明); 6.有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,需提供关系凭证;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,若父母离婚的,需提供抚养协议书、父母双方同意子女迁移户口的书面同意书。 | |||||
办理 流程 | 窗口办理流程:分局受理→审核→审批→派出所办结 网上办理流程:网上申请→分局受理→审核→审批→通知当事人到分局现场或邮寄领取《准予迁入证明》回原籍注销户口(原籍为湖北省内的除外) →派出所现场办结 | |||||
相关要求 | 1.本人及16周岁以上随迁人员,人口系统中没有二代证照片的,需提供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或现场采集照片。 2.申请人持申报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、《户口迁移证》和《准予迁入证明》或《批准入户通知书》,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入户归档手续,派出所应认真审核落户所需材料原件,准确无误的,打印户口簿或社区公共户《常住人口登记表》;发现弄虚作假的,不予办理并依法处罚;申办落户所需材料均审核原件,留存复印件,并一人建一档,永久保存备查。 3.大学生办理落户同时随迁配偶子女的,由分局窗口办理;大学生落户后,需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,由派出所受理,不受房屋、婚龄限制。 4.亲属关系凭证包括下列材料之一:①原始户口登记资料(记载有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);②《亲属关系证明》;③《出生医学证明》;④《独生子女证》;⑤人事档案履历表(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);⑥学籍档案(加盖学校公章);⑦记载有亲属关系的法院文书;⑧公证书;⑨结婚证、离婚证、记载有抚养子女关系的离婚协议书(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)等;⑩记载有亲属关系的人口普查原始资料等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,提供具备亲子或亲缘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。 5.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,不一致的需变更、更正后再办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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